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02************,汉族,初中文化,塔吊操作员,户籍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岳阳楼区其姑姑家吃饭时饮酒,后其回到位于**乡的家中休息。次日0时许,因杨某甲的姐姐让其到**道**路段附近将牌号为湘******小型越野客车挪至一安全停车位,杨某甲遂从家中赶至车辆停放处挪车,当其驾车行驶至**道**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经鉴定,送检血样与杨某甲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补充侦查报告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违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应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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