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1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杨某甲经其表哥即时任诸暨市***镇副镇长杨某乙介绍,进入****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上班。2020年4月,****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蔡某某为感谢时任诸暨市**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杨某乙在公司设计业务承接等方面的帮忙关照,向杨某乙行贿人民币10万元,杨某乙要求蔡某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该钱款为行贿款的情况下,按照杨某乙指示,将上述10万元现金以其个人名义存入杨某乙指定的姚某某工商银行账户。
2020年5月,杨某乙被诸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为掩饰、隐瞒杨某乙受贿的事实,蔡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商谋后将上述10万元虚构为被告人杨某甲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的借款,并由蔡某某出资10万元交由被告人杨某甲还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分公司。
2020年10月21日杨某乙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洗钱罪线索移送诸暨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日记账,银行交易短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工商银行业务凭证,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蔡某某、傅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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