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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41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铜川市耀州区**路**村**组**号,系村民。该杨于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19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新区检察室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寇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2120******,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铜川市耀州区**路**村**组**号,系村民。该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2119******,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铜川市新区**路**村**组**号,原系铜川市耀州区法院新区审判庭聘任制法警。该杨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寇某某、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新区检察室移送审查起诉,经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见有陌生男子在微信中约其妻寇某某见面,遂与被告人寇某某预谋,见面后若该男子欲与寇某某发生性关系,则二人以报警相要挟向对方要钱。随后被告人寇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相约,到铜川市新区悦莅酒店418房间见面,被告人杨某甲骑电动摩托车送寇某某到酒店后在附近徘徊等待,约49分钟后,被告人杨某甲给寇某某打电话后进入到悦莅酒店418房间,以其妻子寇某某被强奸为由,向刘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否则即报警。在刘某还未交付钱时,被告人杨某甲以其妻子被人强奸为由,打电话叫被告人杨某乙来帮忙处理,杨某乙遂叫上与其在一起的魏某某(另案处理)到达新区悦莅酒店418房间,被告人杨某乙到场后以两万元太少,要求刘某支付5万元,否则即报警处理,后经协商减至4万元,并安排魏某某写好协议后让被害人刘某抄写2份,被害人刘某因钱不够当场只交付2万元。被告人杨某乙遂让杨某甲开走刘某停在悦莅酒店楼下的陕BW**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以该车为抵押,待刘某交付剩余的2万元后再将车归还。当日下午,被害人刘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前来取钱的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后将寇某某抓获;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乙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寇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杨某乙中途到场后积极参与其中,提出增加勒索金额,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部分犯罪未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部分犯罪未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犯罪未遂,系自首,未参与分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寇某某、杨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杨久

                                      检察官助理:张琳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寇某某、杨某乙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监控视频光盘叁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柒张,财付通交易记录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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