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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8********,汉族,小学毕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庄。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于2015年10月1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2月1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魏铁蛋将自己女婿张某甲(已故)家的宅基地转卖给杨某乙,在杨某乙已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罚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以该宅基地建筑面积超标并私自转让他人为名,向杨某乙强行索取现金100000元。

2013年6、7月份,村民杨某丙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知道后,以杨某丙多分宅基地为名强行向杨某丙索要现金100000元,称不交钱就不让其建房,迫使杨某丙向他们交现金40000元。

2013年春天,民村张某甲在自己家宅基地上建房,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知道后,以在村里建房需向村里交钱,不交钱不让建为名,迫使张某甲向他们交纳现金20000元。

2013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等人来到夏某某家,说夏某某家的老宅多占宅基地要向组里交钱,威胁说不交钱将夏某某家的墙头推倒,迫使夏某某向他们交纳现金6000元。

2013年的一天,马某某在自己家老宅上盖房,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张学珍等人以在村里盖房需要向村里交钱,不交钱不让盖房为名,迫使马某某向他们交纳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杨某乙补交出让金凭条;收款凭条;证明;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平刑初字第125号;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平刑初字第379号; 

 2. 证人张某乙、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夏某某、马某某、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

5. 视频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本村建房的村民不交钱不让建房,故意非法敲诈村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检察员:徐  磊

2018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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