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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农民,住白沙县**镇**委会**村**组**号。2002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杨某甲以白沙县**镇**村委会**猪场排污水到其家橡胶林为由,多次持刀到该猪场工地威胁工人庞某某,并打电话给猪场负责人刘某某,以“不来处理就要杀人、杀猪”相威胁,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2020年6月8日16时,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杨某甲闹事威胁工人庞某某人身安全及影响猪场经营,在猪场给了杨某甲人民币2000元。同日,杨某甲被白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扣押到涉案人民币1700元。

2020年6月18日,白沙县公安局将上述扣押的涉案款物发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同时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赔了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百元面额人民币17张、勾刀一把(以上均为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调查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条、中国移动通话记录清单、关于作案工具存放情况的说明;

3.证人庞某某、许某某、韩某某、韦某某、杨某丙、杨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杨某甲具有的退赔、持械、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胡俊东

检  察 官:王  琴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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