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Z29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影山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村**组出租房,无业。因伤害于2019年6月2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都匀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监视居住。2019年12月9日,经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同事吴某甲、杨某丙等人在都匀市绿茵湖产业园区国合食品公司大楼二楼食堂一起吃饭喝酒,不一会儿受害人吴某乙过来,在喝酒过程中,吴某乙与杨某甲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某乙先动手打了杨某甲后脑勺一拳,二人随即扭打在一起,吴某乙将杨某甲摁倒在地实施殴打,杨某甲挣脱后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吴某乙见状顺手拿起一块泡沫砖扔向杨某甲,并砸到了杨某甲的身上。杨某甲冲上去将吴某乙的左肩、左臂、右臂砍伤,吴某乙受伤后被吴某甲搀扶至都匀市公安局报警并通知120将吴某乙送往医院治疗。21时许,杨某甲到都匀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贵州省都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吴某乙的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监居手续、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家庭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转刑事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吴某甲、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DNA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启武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85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有关涉案物品作案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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