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襄州区**城B区**栋**单元**室的家中收拾东西欲带小孩回娘家过年,当其把家中主卧室门锁上准备离开时,李某某的丈夫杨某乙问其要卧室的钥匙,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厨房做饭的杨某乙的父亲被告人杨某甲听见后,出来质问李某某,并和李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杨某甲将李某某左肩部打伤。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外伤致左锁骨骨折及肩关节脱位属实,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丙、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仕友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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