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县**镇**中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等人喝酒后,先后返回我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民宿。随后,两人不知何故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拉扯打斗。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右手持利器,多次朝被害人杨某乙刺去,致使杨某乙腹部受伤。经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经历比对报告、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慧琼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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