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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5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同案人刘某甲、张某某、杨某乙(上述三人已判决)、罗某甲(在逃)、刘某乙(在逃)及黄某甲(女)等人在广东省廉江市**镇“**冰档”喝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驾驶摩托车搭黄某甲回家,罗某甲驾驶另一辆摩托车跟随其后,途经**大道“**大排档”路口时,张某某停下摩托车与黄某甲争吵。此时,被害人黄某丙驾驶一辆小轿车搭邹冬冬从“**大排档”附近的“**香茶庄”出来,当车行驶至距离“**大排档”10多米处时,黄某丙停车下来打电话,因该车没熄火,车头灯照到张某某和黄某甲。张某某立即上前伸手拔小轿车锁匙,黄某丙见状即向张某某索要车匙,张某某不肯给回并用手推打黄某丙,罗某甲见状立即驾驶摩托车回“**冰裆”叫同伙过来打架,杨某甲、刘某甲、罗某甲、刘某乙、杨某乙等人立即赶到现场,然后刘某甲等人与张某某一起对黄某丙实施殴打,但杨某甲没有动手殴打。在殴打黄某丙的过程中,有人持小刀朝黄某丙胸腹部连刺几刀,黄某丙被刺后跑进“**香茶庄”,刘某甲等人继续追打至该茶庄二楼,杨某甲也追赶至该茶庄门口。后刘某甲等人返回黄某丙的小轿车旁,刘某甲跳上小车前盖践踏,罗某甲用石块砸打车身,之后逃离现场,黄某丙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丙是被他人用利器刺伤胸部伤及右肺及肝脏引起急性出血性休克死亡。经价格鉴定,黄某丙的小轿车损坏修复费价值人民币1280元。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亲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丙亲属经济损失8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与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参与追赶被害人,但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在本案共同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六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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