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8********,汉族,大专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容县容西镇邮政银行门前的公路边见其父亲杨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杨某甲也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后来杨某甲用拳头殴打陈某某头部,致使陈某某受伤。经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容县公安局容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庆峰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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