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4********,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7时许,在泗县**镇**村**庄杨某甲家小店,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杨某甲用拳头将杨某乙肋部打伤,致其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杨某乙损伤程度属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8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会岱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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