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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刘某乙、杨某丙乘坐杨某丙驾驶的一辆微型车从芷村镇前往蒙某市区,途中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在小麦冲路段下车争吵继而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持刀捅伤了被害人刘某乙。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刘某甲、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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