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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87********,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2020年06月29日因本案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祥云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祥云县祥城镇禾大村6组杨某甲家宴请亲戚,亲戚将车停放在了邻居杨某乙家大门口。杨某乙回家后无法将车开回家中,便将车辆停放在了后墙角处的微型小货车的后面,随后就到其大哥杨某甲家喝茶,杨某甲的朋友曹某某、杨某丁前来闲玩也就随即将车停放在路边后在杨某甲家喝茶。当日17时许,杨某甲家的宴席结束后,亲戚要离开,但需要杨乙来挪车。杨某甲的亲戚孔某甲、孔某乙等人到杨某乙家叫门,杨升某甲的妻子李某某称自己不会开车,车钥匙也不在家,无法挪车。在等待无果的情况下,孔某甲等人又来叫门,孔某甲用脚踢杨某乙家大门并将大门踢开,后孔某甲、孔某乙等人与李某某发生争吵。期间,杨某乙的父亲杨某丙、杨某丁、曹某某等人相继来到现场附近,孔某乙拨打杨某丁的挪车号码后便看见杨某丁在水塘旁边的小亭子处,随后孔某丙、孔某某、孔某甲、杨某某、等人与杨某乙、曹某某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上前去劝架时被孔某丙推倒在地,被告人杨某某顺势用脚踢杨某某左侧肋部,后杨某某被村民扶起后被送往祥云县人民医院就诊。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侧第2、3、4、5、6、7、8、9肋骨不全性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I)级。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6日经书面传唤到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法律文书及其他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艳

2020年10月23日

附:1、随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2、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17****。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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