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8231998********,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腊县(以下简称勐腊县)人,哈尼族,专科文化,住勐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23时40分许,郭某某(另案处理)和皇某某酒后与杨某乙在墨江县**镇**街“中通宾馆”门口无意间发生肢体碰撞,继而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止并各自离开。此后,郭某某电话联系了被告人杨某甲,称其与皇某某被人殴打,要杨某甲来帮忙,杨某甲来到现场后并未发现杨某乙等人。2019年8月10日0时许,郭某某、杨某甲看到返回到**镇**街罗某某经营的商店门口公路上寻找杨某乙手机的姚某某,郭某某先上前推搡姚某某两下,接着对姚某某拳打脚踢,杨某甲见状冲过去捡起一根扫把棍,与郭某某一起殴打姚某某,并将姚某某打倒在地,后被人劝止。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住勐腊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28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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