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在东新庄镇东新庄村自家门前,因其母亲张某某与西邻杨某乙因琐事发生矛盾,遂持木凳对杨某乙某进行殴打,木凳摔碎后杨某甲与杨某乙持该木凳腿相互厮打,造成杨某乙左额面部受伤。经鉴定,杨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纠纷引发,具有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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