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乡**行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存疑不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王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杨某乙家里喝酒聊天。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和,杨某乙先行离去睡觉,后在场的其他人相继离开回家,现场只剩下杨某甲和王某甲,杨某甲在送王某甲出门时,两人因为醉酒,在杨某乙家门口的台阶上摔倒,两人开始对骂,互相撕打。杨某乙听到吵骂声,起床出来,将杨某甲和王某甲劝开,后和杨某甲一起将王某甲抬到自家大门外的村道上。王某甲躺在村道上嘴里胡乱叫骂,王某甲母亲王某乙闻声来到杨某乙家,与杨某甲和杨某乙发生了争吵,在杨某乙家院子里,王某乙扑上去要抓杨某甲脸部时,被杨某甲推倒在杨某乙家院子里的沙堆上,导致王某乙受伤。2019年5月29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伤情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二级。2019年5月30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伤情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眼外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成山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舟曲县峰迭乡妞鲁行政村36号;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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