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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害人朱某某(另案处理)与杨某乙的女儿杨某丙交往并发展为婚外同居关系。2017年,朱某某与杨某丙分手后,两人因同居期间经济问题产生纠纷,为此,朱某某多次前往杨某丙父亲杨某乙家里泼粪。

2019年8月31日凌晨2时许,朱某某骑电动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只花圈前往杨某乙家里,在沙洲坝镇金廷大酒店对面停好电动车后步行前往。在杨某乙家附近,朱某某发现一桶污物,于是朱某某携带花圈和污物前往。当朱某某在杨某乙家门口摆放花圈时,被杨某乙、欧阳某某夫妇发现。之后,杨某乙拿到一根塑料水管与欧阳某某追出去,并朝朱某某的身上打,朱某某避开后转身逃跑。杨某乙和欧阳某某追上去并大喊“抓贼”。开车经过沙洲坝镇金龙大道的邓某某听说后,就叫杨某乙夫妇上车一起追赶朱某某。在金廷大酒店斜对面小路上,杨某乙发现准备骑电动车逃跑的朱某某,杨某乙夫妇就下车阻拦。在阻拦过程中朱某某骑电动车撞向欧阳某某腿部,导致欧阳某某被撞倒在地,杨某乙看见后就用塑料水管击打朱某某头部。之后,杨某乙、欧阳某某与朱某某三人扭打在一起。邓某某从车上下来与杨某乙夫妇一起控制朱某某过程中,朱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把电动车上掉出来的尖刀刺邓某某腿部。邓某某发现朱某某有刀后,就将尖刀夺下。朱某某告诉邓某某说他不是盗贼,而是与杨某乙家庭有矛盾,于是邓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与此同时,在杨某乙家居住的被告人杨某甲发现杨某乙、欧阳小华去追赶朱某某,于是在杨某乙家大门边上拿到一根螺纹钢赶到现场。杨某甲看到杨某乙、欧阳某某与朱某某扭打在一起,就用螺纹钢在朱某某身上乱打,导致朱某某左颧骨、足趾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之后,杨某甲携带螺纹钢逃离现场。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6日上午,杨某甲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沙洲坝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同年12月12日杨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自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丙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录像、讯问被告人杨某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纠纷使用螺纹钢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跃滨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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