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22时许,在新乐市杜固村村北公路上,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杨某甲对邵某某进行殴打,将邵某某打伤。后经司法鉴定,邵某某因殴打致:1.鼻部多发骨折属轻伤二级;2.右手肌腱损伤属轻微伤;3.体表多发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协议、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垚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