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03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锐、蒲奕谋,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陈某某,男,68岁,轻伤一级,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镇**路**号**幢**单元**号。
被害人杨某乙,女,65岁,轻微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定县**镇**路**号**幢**单元**号。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来到其居住的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小区大门,监督小区保安疫情期间大门守护情况。被害人陈某某(男,68岁)、杨某乙(女,65岁,听力残疾人)夫妇返回居住地自由假日小区经小区保安测量体温正常后放行进入小区,杨某甲以二人只携带一张小区出入卡为由对二人进行阻拦,双方随后发生言语纠纷并引发抓扯,杨某甲将陈某某、杨某乙打伤后离开现场。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来到该小区杨某甲居住的**栋**单元**号门口将其挡获。经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治疗,陈某某伤情诊断为右眼眶上壁、内侧壁骨折;上颌窦积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杨某乙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杨某乙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某、杨某乙赔偿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前志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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