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019年11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是叔侄关系,平时住在同一栋房子里。被害人杨某乙于2014年左右开始患有精神疾病,曾到贵港191医院和桂平市上珠精神病医院治疗,未能治愈,发病时脾气暴躁,打骂周围的人或打砸物品。2019年10月26日中午,被害人杨某乙在家中门口大声讲,要挖杨某甲妻子的眼睛并划花其脸,还要杨某甲夫妇对其几年前被烧伤的事负责。杨某甲遂与其讲道理。期间,邻居李某某亦对杨某乙进行劝阻,被杨某乙扬言威胁后离开。后杨某乙继续与杨某甲争吵,并扬言要杀了其妻子及其三个小孩。争吵中,杨某乙将杨某甲饭桌上的饭菜拨到地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将正在整理地上饭菜的杨某甲左腰背部捅伤,杨某甲即用手挡住杨某乙拿刀的手,并将其推进厨房。杨某乙又拿起厨房砧板上的菜刀砍向杨某甲。杨某甲抢过菜刀后反击,砍中杨某乙其中一只手的前臂和其头后部位置。期间,杨某甲右眼角处被杨某乙用水果刀刺伤。后杨某乙持水果刀跑出大门,杨某甲即持菜刀紧追其后。追到屋外的玉米地时,杨某乙继续拿水果刀攻击杨某甲。杨某甲挥舞菜刀以阻挡其攻击。被告人杨某甲挥舞菜刀时砍中杨某乙多刀后致其倒地,后继续用菜刀砍杨某乙,致其死亡,经鉴定,杨某乙系被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农某某、杨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抢得对方的菜刀后对不法侵害者进行还击,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是防卫行为。但在不法侵害人离开时,被告人杨某甲仍继续追赶并用菜刀砍伤不法侵害人致不法侵害人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允
检察官助理 汤炬彬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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