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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村民组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9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与同事张某某、杨某乙、方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店”吃完东西后,当晚22时许回到本市福田区**村**号**房的宿舍中继续喝酒,被告人杨某甲与张某某酒后因工作上的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甲就用啤酒瓶砸张某某,导致张某某额头受伤及脚跟被啤酒瓶玻璃碎片划伤,接着张某某离开了宿舍并把被打的情况告诉了被害人陈某某,并让被害人陈某某赶来。事后被告人杨某甲得知张某某买了刀很气愤,被告人杨某甲便到附近的好宜多便利店买了一把水果刀防身。在方某某等人的调解下,被告人杨某甲向张某某道歉。当晚23时47分许,被害人陈某某赶到本市福田区**医院**路路段后便询问张某某得到确认是被告人杨某甲打了张某某后,被害人陈某某便上前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甲便立即拿出水果刀捅了被害人陈某某腰部一刀,这时被害人陈某某没有松手还继续殴打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再次用水果刀朝被害人陈某某背部捅了一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2020年9月17日1时许,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某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高某某、林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成和

                                               检察官助理 胡红云

                                               

2020年11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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