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国**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5月31日1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牌楼村村西路边,因摘桑葚问题与赵某某(男,62岁,北京市朝阳区人)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拳打脚踢,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赵某某鼻部所受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余部位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甲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
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郝某甲、郝某乙、杨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民事问题已和解,对杨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帅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4册、散材料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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