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楼道处,因故对任某某(男,38岁,河北省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任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5日,杨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8月5日,杨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刑事谅解书、刑事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83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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