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2********,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与妻子黄某某的感情纠葛,邀约杨某乙、石某某在蒙某市红寨养老院附近等候,趁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骑电动车路过红寨养老院门口时,杨某甲上前用路边的木棒将黄某某、邓某某二人打伤。经云南省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和邓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12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侦查说明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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