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组,农民。2004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7年4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在向王某某索要欠款时两人发生争吵,后杨某甲用铁锨把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2016年5月4日,杨某甲赔偿给王某某60000元,王某某对杨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前科、持凶器殴打他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苟常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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