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7时许,武冈市**乡**村**组村民杨某乙在翻新自家屋顶时,将换下的碎瓦片填在自家门前的马路上。邻居杨某甲认为马路是自己修建的,杨某乙的行为影响自己正常通行,遂要求其将碎瓦片移除。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杨某甲将自己的三轮车停在路中间阻止杨某乙通行。
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见杨某乙还没有将碎瓦片移除,二人就此事再次发生争执。杨某甲搬来木梯架在杨某乙家房屋的后墙上,持锄头爬上其屋顶砸烂几片瓦片,并将锄头扔在其偏房的屋顶上。二人随后在杨某甲家门口的空地上发生肢体冲突,继而持竹片、木方等物对打,后杨某甲从家里拿来一根竹扁担朝杨某乙打去,杨某乙伸出右手抵挡,扁担打在其右手前臂位置,导致其右侧尺骨中段骨折。经鉴定,杨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致函、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6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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