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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1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街*号*门“**烤串”饭店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刀将被害人任某某腹部、腿部扎伤。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腹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大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杨某乙、张某某、杨某丙、李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8.其他证明材料: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晨

2014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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