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56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0时许,在**县**路信访局门口,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杨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杨某甲对杨某乙进行殴打,将杨某乙鼻部打伤。后经鉴定,杨某乙鼻部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县信访局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程光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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