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30分,被告人杨某甲在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小区西门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乙 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杨某甲将杨某乙 推倒,致杨某乙右小腿骨折。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杨某乙右小腿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 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
检察官 ***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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