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住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1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7日刑满释放;又于2019年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9日2时许,被害人杨某乙和朋友走出到**酒吧大门口时被何某某等人看见,因何某某(因本案已获刑)之前和杨某乙有矛盾,何某某便带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因本案已获刑)、朱某某(因本案已获刑)、秦某某(刑拘在逃,另案处理)等十多名男青年从**酒吧的另一个门口冲出来,何某某先冲在前面拦住杨某乙并质问杨某乙之前为何带一帮人到他妹妹家闹事,杨某乙当场否认。这时,何某某便伙同杨某甲、杨某丙、朱某某等人挟持杨某乙到**酒店的侧门,用拳脚、洋酒瓶对杨某乙的头部和胸部进行殴打,将杨某乙打倒在地致其嘴部流血。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辨认照片;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颖娴
检察官助理:骆康健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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