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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因盗窃罪于1980年12月31日被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0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在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门口菜地处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刘某甲使用竹竿捅杨某甲家的围墙,杨某甲得知后拿起一根竹竿对其予以制止,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杨某甲使用竹竿殴打刘某甲,致其脸部、腹部、腰部等多部位受伤。2018年3月22日,经鉴定,刘某甲双侧眼睑皮下出血属轻微伤;左鼻根部皮下出血属轻微伤;左下腹外侧、右上臂下段外侧及右肘关节背侧皮下出血属轻微伤;腰部缝合创属轻微伤;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微伤,第2腰椎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曲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清单、土地协议书、潘某某提供光碟、刘某甲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人民医院出院证、现场照片及指认、马坝司法所人民调节签到表、人民调解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刘某乙、陈某某、林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光盘2张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韶关市曲江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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