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龙 川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7日至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廖某甲、廖某乙等人在龙川县**镇**村周某某的杂货店内打麻将,期间与廖某甲发生争执推搡,杨某甲情绪激动便进周某某店内的厨房,从灶台处拿了两把菜刀,出到大厅后将一把菜刀架在被害人廖某甲肩颈处,并持另一把菜刀砍打麻将桌桌面。廖某甲见状随即拿起地上的红色塑料椅准备防御,杨某甲便双手持刀朝廖某甲的头部乱砍,廖某甲用塑料椅抵挡,杨某甲用菜刀砍中廖某甲的左额头,廖某甲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廖某甲被砍中后蹲在厨房门口的地上,用垃圾桶举在头上抵挡,杨某甲持刀继续朝廖某甲头部乱砍,其中一刀砍中廖某甲的后脑位置。在场的廖某乙等人见状上前救架,杨某甲即带着两把菜刀逃离了现场。经广东省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廖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在**镇**村一村民家中抓获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砍骨刀各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害人廖某甲的门诊清创记录、户籍证明、查询证明;3、证人周某某、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被害人陈述;6、伤情鉴定;7、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8、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采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勇强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举证提纲一份,案件材料一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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