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681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份以来杨某乙(己判刑)同向某某(已判刑)等人共同在永顺县**镇富坪村二克组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甲同彭某某(小名彭华,己判刑)负责为该赌场提供保护,一是防止社会上的烂儿在赌场闹事;二是负责在赌场“打飞庄”(输钱不兑现)的人那里取钱,并从该赌场抽取每天赌场抽得头钱的5%作为报酬,彭某某安排余某甲(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己判刑)、余某乙(己判刑)、胡某某(己判刑)等人到该赌场守场子维护秩序,杨某甲和彭某某领取得赌场给的报酬后,每天给余某甲等人安排食宿或支付每天50元工资,赌场经营二十余日,期间每日有十余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共计十万余元。
2009年12月份,彭某某听到讲他们给杨某乙同向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提供保护的事被一个小名叫“军儿”的人抢去做了,并且赌场给的头钱5%的利润也由“军儿”领走了。杨某甲、彭某某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就准备带人去赌场砍“军儿”。2009年12月8日12时许,杨某甲和彭某某将余某甲、高某某、刘某某、余某乙、胡某某等人召集到永顺县**镇“大中华茶楼”包厢内商议到杨某乙杨某甲人开设的赌博场去砍“军儿”,接着命令余某甲和刘某某到永顺县**镇中心市场买了用于砍人的杀猪刀,给每人发放了刀具。当余某甲和刘某某将杀猪刀买了后,彭某某又安排刘某某先到赌场踩点看要砍的对象“军儿”是否在场,而其他人则和彭某某一起在“大中华茶楼”等刘某某的消息。当刘某某到赌场看到要砍的对象“军儿”在赌场里后,用电话通知了彭某某。杨某甲和彭某某带领余某甲、高某某、刘某某、余某乙、胡某某等人,手持刀、枪赶往永顺县**镇富坪村二克组杨某乙的赌场去砍“军儿”,彭某某、杨某甲、余某甲、高某某、余某乙、胡某某等人冲到赌场时,赌场里的人认为是公安来抓赌的就都往屋外逃窜,彭某某、胡某某等人则不问青红皂白对逃跑的人进行追砍,将赌场内的无辜人员彭某乙、李某某、刘某乙三人砍伤,而“军儿”则趁乱跑了,没有被砍到。经鉴定彭某乙系重伤五级伤残,李某某系重伤十级伤残,刘某乙轻伤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甲、杨某乙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彭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杨某甲没有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与彭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已判刑)为赌场看场子,是开设赌场行为,为争夺赌场利益,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向永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茂俊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永顺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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