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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放火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大道**小区**幢**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家庭琐事纠纷,在位于本区**街道**小区**单元**号的家中,与其夫谢某甲发生争吵,杨某甲气急之下用打火机点燃室内客厅窗帘,引起室内着火燃烧,后经消防救援扑灭,造成其家中客厅、阳台等处物品被烧毁,该幢楼层部分楼梯间和楼上住户客厅墙壁等处被熏黑的危害结果。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委托其家属主动赔付火灾造成的损失,取得相关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消防出警报告表、通话清单、房屋产权证、谅解书、户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杨某丙、谢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血液提取笔录等;6.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化)﹝2020〕1531号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火灾现场视频。8. 其他证据材料:报警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家庭纠纷,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江

检察官助理:杨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0366****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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