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社区**组,农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之子杨某乙与赤南镇长滩社区街上小组居民向方明之子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镇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乙承担主要责任。某某某对杨某乙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渔渡人民法庭调解,杨某乙向某某某赔偿人民币三千元。事故处理结束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一直认为在处理该事件中周某某(某某某的姑父)在背后帮助某某某出主意、欺负自己,使自己儿子不但受伤严重还向对方作出了赔偿,故而对周某某怀恨在心。
2020年农历春节期间,杨某甲产生以火烧周某某的客运班车进行报复的念头。2020年2月8日,杨某甲从停放在自己家的摩托车中放出一部分汽油,装入一个500毫升的“娃哈哈”牌矿泉水瓶中,并藏入自己卧室衣柜。2020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杨某甲用一只绿色单肩包装着提前准备好的汽油瓶,头戴黑色线帽,从自己家中出发,徒步行至赤南镇长滩社区张某某街上周某某停放客车的地点,在确认周围无人之后,将汽油浇在客车左前轮和左后轮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卫生纸,扔在左前轮淋汽油处引发大火,随后迅速逃离现场。车辆燃起大火后,向方明、某某某及周围住户被火势惊醒,众人合力将大火扑灭。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客车车身、操控线路、油箱、左前、左后、右后车轮均不同程度受损。经镇巴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损班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410元。该班车案发时停放于镇巴县赤南集镇街道旁,两旁均为密集居民区域,车辆上方为多根电缆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发泄私愤,放火点燃停放于集镇密集居民区的班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浩
检察官助理:何岩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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