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重庆市巫溪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巫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重庆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同月30日由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对杨某甲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任巫溪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具有管理该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职能职责。2018年2月1日,**村因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获得集体经济组织地票收益资金54.890483万元。
2018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挪用管理的集体地票资金共计70万元,用于其承包工程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杨某乙(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工程款、地票交易款名义从**村银行账户支取现金40万元用于其个人承包工程开支。同年4月12日,杨某甲从其个人银行账户向**村银行账户转入20万元归还。
2.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杨某乙的帮助下,以工程费名义从**村委会银行账户支取现金30万元用于其个人承包工程开支及偿还银行贷款等。
2019年7月,巫溪县审计局在对巫溪县**镇进行财务审计时发现被告人杨某甲挪用资金的问题。同月25日,26日杨某甲通过转账方式分别向**村银行账户转入22万元、30万元。
2020年7月10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按照该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出被告人杨某甲自挪用**村集体地票资金之日至退还之日,**村损失利息共计1696.67元。
2020年6月30日,巫溪县监察委员会委托巫溪县审计局以了解**村审计事项为由通知杨某甲到巫溪县审计局,杨某甲到达后调查人员将其带离,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中共**镇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李某乙等同志任职的通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巫溪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集体资金70万,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七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星星
检察官助理 邓勉
检察官助理 周正职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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