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泊头市****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作为泊头市****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初拖欠51名农民工工资534330元后逃匿,2016年2月3日泊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泊头市****制造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2月4日17时前付清拖欠李某甲、史某某、常某甲等51名工人工资534330元。杨某甲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且案发后一直在逃,直至2020年1月18日在献县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史某某、石某某、常某乙、毛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孙某某、姜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杨某乙证言、泊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卷、杨某甲银行账户查询证明、不动产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拖欠51名工人工资534330元,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泊头市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广潮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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