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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92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江门市蓬江区**科技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江门市蓬江区**镇**村**工业区**号经营江门蓬江区**科技厂期间,拖欠杨某乙、杨某丙、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廖某某、蒙某某等八名工人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人民币85956元,其中,拖欠杨某乙、杨某丙、陆某甲三名工人四个月的工资且各人数额超过一万元。2015年1月20日,杨某甲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后仍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考勤表、工资单、营业执照、限期改正指令书、办公系统截图、送达公告、《仲裁裁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甲、杨某乙、廖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培南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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