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83号
被告人杨某甲,化名杨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馆**室(户籍地长兴县**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对杨某丙诉杨某甲、杨某丁、浙江长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杨某甲归还杨某丙借款本金500万元等。判决生效后,杨某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杨某甲在部分执行后,有能力继续执行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情节严重。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实际经营浙江**有限公司,其采用让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拒不向法院申报等方式隐藏该财产情况。
2.2017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以每月3700元-4500元的价格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馆租赁房屋供自己居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2017年4月及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杭州**医疗美容门诊部花费44800元进行美容整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4.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杭州**医疗美容门诊部花费85400元进行美容整形,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5.2020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以61000元购买一辆**汽车供自己使用,杨某甲已实际支付11900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所涉执行案件中因拒不申报于2016年3月22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31日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在案的浙江**有限公司印章等;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判决书、立案审批表等书证;
3.证人杨某丙、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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