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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69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群众,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小区**幢**号,现住浙江省温岭市**街道**路**小区**幢**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1003民初4437号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杨某甲返还林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人民币772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甲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10月15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根据林某某的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1月5日向被告人杨某甲送达了财产报告令和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被告人杨某甲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要求交付的其被查封的浙J9Z***号江淮牌小型汽车。后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款和拘留后,仍拒不申报和交付财产。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将其被查封的浙J9Z***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交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证明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电话号码详单查询截图、现场执行调查日志、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车辆交接单;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茵茵

检察官助理  丁文爽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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