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0********,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简称融水县,下同),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融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14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融水县**镇**路一带买菜掏腰包时,被正在路过的被告人杨老中看见周梅枝腰包内放有现金。被告人杨某甲一路尾随被害人周某某从通往**镇**岭的**建筑工地路段行走。当日15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到达**栋建筑工地铁棚内坐于铁棚内路边休息时,被告人杨某甲从被害人周某某左后侧接近周某某到达其身后,脱下自己身上穿着的一件灰色短袖T恤,用短袖T恤蒙住周某某头部。在被害人周某某无法看见周围情况并挣扎之时,被告人杨某甲从周某某身后迅速扯下其腰间的一个花色腰包后光着上身沿通往于**方向小路逃离现场。在跑至**栋建筑工地附近一菜地小道时,被告人杨某甲将所抢到的腰包内3460元现金拿出,并将腰包以及腰包内的一串钥匙丢弃在小道旁草丛内。随后,被告人杨某甲便回到自己位于融水县**镇**路**院附近的出租房内,将抢劫所得现金3200元藏匿于床头袋子内,另外将抢劫所得的260元现金拿到**镇商品街进行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和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残疾人证、谅解书;2. 证人杨某乙证言;3. 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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