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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抢劫、非法拘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原工作单位**铝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村。于2006年12月31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5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9年4月26日22时许,冉某甲驾驶粤AD****号别克小汽车搭载杨某甲及杨某乙、刘某某到佛山市**工业区**商店,冉某甲在车内接应,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持刀进入店内威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夫妇,抢走约人民币250元现金及香烟14包(经鉴定,香烟共价值人民币218元)。

二、2009年4月26日23时许,冉某甲驾驶粤AD****号别克小汽车搭载杨某甲及杨某乙、刘某某到佛山市**镇**路的**百货店,冉某甲在车内接应,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持刀进入店内威胁被害人张某丙及韩某某夫妇,抢走约人民币3000元现金及玉溪牌香烟一包(经鉴定,香烟价值人民币20元)。

三、2009年4月27日凌晨1时许,冉某甲驾驶粤AD****号别克小汽车搭载杨某甲及杨某乙、刘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牌坊口的**商店,冉某甲在车内接应,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持刀进入店内威胁被害人徐某某,抢走约人民币300元现金。

四、2009年5月15日23时30分,李某某驾驶粤AD****号白色别克小汽车搭载冉某甲、黎某某及杨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一带寻找目标,龚某某驾驶粤BN****号白色微型面包车(套牌车,发动机号为K5-02****)搭载冉某乙等人紧随其后。经过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桃园西路与长盛路交界路口的生之源电器厂路段,冉某甲及杨某甲下车强行将路边行走的被害人何某某(案发时16岁)拉上别克小汽车,并通过威胁手段抢走何某某现金人民币十元。随后,李某某、冉某甲、黎某某、冉某乙将被害人带到广州市白云区**镇**队**路**街**号**楼**号出租屋。后,李某某等人先后将被害人转移到广州白云区**镇**宾馆、**宾馆关押。同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宾馆抓获李某某、冉某甲、龚某某,同时解救出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同案人冉某甲等人的供述;3.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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