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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强迫交易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8〕4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住鞍山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曾于2017年4月28日因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占用鞍山市铁西区马驿屯村个人承包村内地块存放建筑垃圾,杨某甲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丁某甲、于某某、丁某乙、周某某等人将建筑垃圾送至其占用地块并收取费用,非法获利5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及照片;现场照片;2.被害人丁某甲、于某某、丁某乙、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杨某乙、某某某、杨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月
助理检察员:  赵艳

2018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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