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强迫交易、杨某乙破坏生产经营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在寿宁县**镇**村**号,住寿宁县**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将本案退回寿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终结。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甲强迫交易罪

2003年8月,福建省民政厅审批同意寿宁县兴建仙麟山公墓(陵园),作为有偿服务的社会公共墓地。2011年11月,福建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寿宁县经营性陵园建设地点由原清源乡洋头亭仙麟山变更至斜滩镇石井村琵琶洋山,陵园名称变更为“寿宁县盘龙山陵园”,占地面积50亩。2015年2月,寿宁县民政局委托福建**陵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办“寿宁县盘龙山陵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2016年6月,福建省民政厅批复同意“寿宁县盘龙山陵园”在寿宁县斜滩镇石井村琵琶洋山周边扩建60亩,共110亩。之后,**公司协助寿宁县斜滩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2017年5月6日,**公司与杨某甲签订征地协议,以208920元的价格征收杨某甲位于斜滩镇**村**外洋的2133平方米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杨某甲领取208920元征地补偿款后,以土地丈量面积有误为理由,多次要求**镇**村村委征地工作人员和**公司对其进行再次补偿,但未果。

2017年11月17日,**公司与寿宁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寿宁县盘龙山陵园”建设用地,并进行公墓建设。

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在无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多次向寿宁县国土资源局、寿宁县信访局、中央环保巡视组等单位递交信访材料,举报**公司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问题。2019年8月12日,**公司负责人柳某某为防止杨某甲的举报行为对公司声誉和墓穴销售造成影响,约杨某甲到公司谈判。在谈判过程中,杨某甲以继续告状相要挟,强迫柳某某答应其提出的四项要求:一是**公司必须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价格补偿其征地时被少丈量的190平方米土地;二是**公司必须赔偿其私建墓坯被堆弃的材料费、人工费等8000元;三是**公司必须支付其告状所花费的“律师费”14000元;四是**公司必须征收其位于陵园建设规划外的一块土地,并支付征地补偿款39000元。柳某某为了不让杨某甲继续告状影响公司经营,迫于无奈之下答应了杨某甲的上述要求,当场支付给杨某甲80000元现金。之后,杨某甲未再继续状告**公司。

二、杨某乙破坏生产经营罪

2017年期间,**公司与杨某乙户就征收其位于**县道下方408平方米田地展开了多次征地谈判工作,均因价格谈不拢未能达成征地协议,之后,**公司负责人柳某某明确表态不再征收杨某乙户的土地。2017年12月10日晚,杨某乙儿子王某甲通过吴某某、王某乙主动找柳某某商量,最终**公司以118000元的打包价格征收了杨某乙户**县道公路下方的408平方米田地及**山的部分土地。次日,王某甲将签署征地协议的情况告知了杨某乙,并领取了118000元的征地补偿款。

之后,被告人杨某乙认为王某甲领取的征地补偿款未达到其预期价格,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多次到“寿宁县盘龙山陵园”建设工地,通过吵闹、辱骂工作人员、爬坐在挖土机上、用石头砸打挖土机、搭盖简易木棚堵塞施工车辆运行通道等方式,阻挠陵园施工建设。期间,杨某乙还多次向寿宁县信访局、寿宁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递交举报材料,到寿宁县斜滩镇人民政府、寿宁县信访局下跪、哭闹,要求与**公司重新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以期领取更多征地补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征地协议、赔偿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王某丙、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供述和辩解。

5.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告状为威胁手段,强迫**公司征收其位于陵园规划外的土地,数额3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为谋求更多征地补偿款,多次到“寿宁县盘龙山陵园”工地,通过吵闹、辱骂工作人员、爬坐在挖土机上、用石头砸打挖土机、搭盖简易木棚堵塞施工车辆运行通道等方式,阻挠陵园施工建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应利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羁押于寿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15935****

2.侦查卷10册、补充侦查卷2卷、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