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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强奸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年10月2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7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进入被害人崔某某某家中,被害人崔某某某(系一级精神**人)在堂屋东间睡觉时,被告人杨某甲欲强行和被害人崔某某某发生性关系,被返回家中的杨某乙发现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证等;2、现场勘验笔录;3、视听资料现场录像;4、证人杨某乙、杨某某证言;5、被害人崔某某陈述;6、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奸污被害人,因被害人丈夫杨某乙回家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定陶区看守所。

2、卷宗1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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