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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0日不批捕杨某甲,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房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取他人六合彩投注,然后再下注到赌博网站,获得回水返利。2018年7月5日,公安机关捣毁了这一赌场,现场抓获杨某甲,并缴获手机、电脑等物证和六合彩账本等书证。经鉴定,杨某甲在赌博网站上用于投注的账户“WE56”在2018年6月份的投注笔数4923笔,投注金额423040元人民币。经查,赌仔张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向杨某甲投注金额达71898.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电脑一台;2.书证:六合彩账本、六合彩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计算机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正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号**房,联系电话137*******,保证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随案移送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4.附《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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