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凤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赌博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电话微信与他人聊天,成为微信名为“受知于心”的手机网络字花销售者的下线代理,2018年7月份开始,杨某甲建立名为“新1818178”的微信群招揽利用“字花”赌博的群友,通过在微信群内发布每日三场由上线“受知于心”传来的字花题目,期间,先后有微信好友龚某甲、刘某甲、龚某乙、陈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毕某某、刘某乙、龚某丙、杨某己、马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杨某庚、马某乙、陈某乙等20人参与投注和赌资支付,每场“字花”开奖后,上线“受知于心”以单场字花销售额的百分之十提成给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违法所得累计约达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龚某甲、刘某甲、龚某乙等人的证实;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某某**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590883****。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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