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2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街村**号。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在本区**镇**路**号南侧其开设的无名游戏机房内摆放“八爪鱼”八联机1台和“狮霸天下”六联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2月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投案,但否认开设赌场的事实,直至6月18日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杨某丙、李某乙、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系本区**镇**路**号南侧无名游戏机房老板的事实。
2.证人马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游戏机房内摆放了“八爪鱼”八联机1台、“狮霸天下”六联机1台供他人进行赌博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案件处理报告证实,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证实,涉案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的事实。
5.有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证人杨某丙、李某乙因本案被判刑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甲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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