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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73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阿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2118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委会**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年底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经营丹阳市丹北镇后巷“**电玩城”期间,采用摆放“六狮王朝”、“奔驰宝马”、“方块红桃”、捕鱼机等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安排杜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等人为工作人员,为赌客提供兑币、上分、退钱服务,吸引凌某某、钱某某等赌客参与赌博,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2.27万元。

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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