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始,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上班的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酒店KTV等地,通过手机微信非法接受谢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等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将投注金额转报给上家同案人“天雷滚滚”(另案处理),从中牟利。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共接受上述人员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49470元。
同年7月26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酒店KTV入口处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并扣押涉案手机一部。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数额达人民币2494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一清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5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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